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