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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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