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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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