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