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