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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