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