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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