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