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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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