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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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