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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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