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