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