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