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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