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