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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