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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