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