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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