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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