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二)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三)对违反项目审批、岸线使用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 (四)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