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港口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接受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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