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港口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任何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其是否符合港口规划及是否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