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报批港口规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批的文件; (二)报批的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