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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