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