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送审材料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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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