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送审材料可以重新组织审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