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条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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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