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布实施的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报交通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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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