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铁路、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的意见。港口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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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