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