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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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