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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