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