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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