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