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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