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