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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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