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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