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