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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