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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