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