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第四十一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