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四十一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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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