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