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