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