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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