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