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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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