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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