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