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