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