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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