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第八条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