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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