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