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第六条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