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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