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