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