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藏传佛教学衔授予的相关工作。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聘书。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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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