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