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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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